公司法对财务报表做了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财务报表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或预算单位一定时期资本和利润的会计报表。我国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报告要求由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国有工业企业报告期末应分别编制资金资产负债表、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表、基建贷款和专项贷款等资金报表、利润表和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等利润表;国营商业企业应提交资金平衡表、经营状况表和专用基金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层分析和财务报表,它们包含在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中。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本上是通过收集整理日常核算中记录的数据来实现的。为了提供比较信息,资产负债表中的每一项目都应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其中,“年初余额”栏各项目的数字可根据“上年资产负债表年末余额”栏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本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调整上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名称和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