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意思?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和服务项目。

反映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是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在登记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者或者企业的申请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企业无需审批即可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项目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对许可项目的经营期限有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经营期限进行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类别,并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进行登记。批准文件、证件未明示许可经营项目或者表述不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和有关规定,对一般经营项目进行登记。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业务特征。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第一个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企业所属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0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合并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变更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投资者,原由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投资者后,无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投资者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投资者由境外投资者变更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在其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凭分支机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明,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但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应标明“(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企业;

(二)属于许可项目的,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项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核准的项目,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相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