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特别决议

法律分析: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殊事项)、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改为股份、内资改为中外合资等。)、解散和注销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