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清算措施
保险公司的重组和接管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接管。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及劳保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4)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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