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有什么要求?
上市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该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人民币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65,438+0,000人,且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0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条
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23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股东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