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如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子公司的交易或事项在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限制,或者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不规范的,境外子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在海外购买一块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时,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第58段的以下规定。1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下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16):土地和建筑物是独立的资产,应该单独核算,即使是一起购买。土地通常没有使用期限,所以不折旧。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所以它们是可折旧的资产。土地价值的增加不影响附属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第104页有类似的规定,即“企业购入的房屋及建筑物包含土地及建筑物价值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价值)将支付的价款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合理分配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甲公司应尽可能在总购买价款中分别确定土地和房屋各自的公允价值。比如,土地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情况下“裸地”的近期交易价格确定,土地的公允价值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不允许后续折旧或摊销;剩余买价部分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在建筑物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确实无法在土地和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购买价款的,应当将总价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按照建筑物的预计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然而,在确定估计净残值时,应适当考虑建筑物使用寿命到期时土地价值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