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许多股东贿赂了前董事长CPPCC。
近日,一篇报道将正在冲刺IPO的昆山农商行带入公众视野。报道涉及昆山农商行未公开大股东向领导干部行贿的巨额金额。《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苏州银保监分局已经开始对此进行调查。
根据相关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昆山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房地产公司)、江苏仲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达公司)、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集团)三家股东,均参与向江苏省苏州CPPCC原董事长高雪坤行贿,高雪坤曾在昆山市工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昆山农商行与昆山农商行股东金桥置业公司控制的江苏金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担保公司”)存在诸多纠纷。
据报道,多个股东参与了贿赂
根据记者获得的苏州银监分局出具的“苏州银监通知〔2020〕131号”,“我分局接受了您在举报中提到的部分信息,包括'江苏省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大股东偷逃税款1亿元,领导干部巨额受贿被处罚处分'。
周坤农商行上报的四家股东分别是天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持股比例为5.96%)、金桥房地产公司(持股比例为3.89%)、仲达公司(持股比例为3.26%)和振华集团(持股比例为3.23%)。根据该行2020年半年报,上述四家股东均在昆山农商行10大股东之列。
据有关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的材料,金桥房地产公司、仲达公司和振华集团均参与了对苏州CPPCC前董事长高雪坤的行贿。
记者获得的材料和高雪坤的起诉书显示,1998至2011期间,高雪坤为金桥房地产公司、昆山城北土元服务公司在工程承接、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2年至2009年,高雪坤个人或通过其特殊关系,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股东陈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559.69万元。
上述相关材料显示,1992至2010期间,高雪坤利用职务之便,为钱某某及其所属振华集团在人事安排、公司改制、工程承接、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1至2010期间,收受钱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73万元。
醒目显示,振华集团控股的振华集团(昆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在新三板挂牌。
记者获得的江苏证监局出示的材料显示,针对振华建工和昆山农商行反映的问题,“经查,钱某某被昆山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同时,被昆山市纪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向钱某某本人送达了处分决定书。振华建工至今未披露上述信息。我局已采取行政监察措施责令振华建工改正,并对董事长钱某某、总经理邹某某、董事会秘书周某某采取行政监察措施出具警示函。”
记者获得的高雪坤起诉书等相关材料显示,1999至2005年,高雪坤在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仲达公司等公司谋取利益。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亲自或通过其特殊关系人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谭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4.38元+0.244万元。
2065438+2009年6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苏州CPPCC原董事长高雪坤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高雪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元+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昆山人高雪坤在昆山工作多年。5438年6月+2000年10月任昆山市副市长,2005年7月任昆山市委副书记,2005年8月调离昆山。
针对股东的问题,昆山农商行表示:“该行于2004年获批筹建。筹建期间,股份募集工作按照银监会批准的筹建方案进行。所有法人股东的投资资格和股份来源均经过监管部门审查,符合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近年来,本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加强股东权益管理,严格控制关联交易,确保合规合法经营,各项业务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申报事项来看,苏州银保监分局的通知显示,对于目前IPO排队,招股书已经发出,相关重要信息未披露,涉嫌欺诈投资者,不属于该分局监管职责范围。建议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与股东控制的担保公司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昆山农商行与江苏金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发生多起纠纷,昆山农商行起诉要求付款后遭遇执行困难,该公司为昆山农商行两个股东所有。
据调查,金桥担保公司成立于2004年,金桥房地产公司持股51%,天河公司持股49%。
根据今年公开的一份执行裁定,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昆山蔡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佳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桥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款项及利息。
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蔡佳贸易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金桥担保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昆山无车辆登记信息。
法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经核实,仍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最后,该执行过程终止。
昆山农商行表示:“该行与相关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是按照商业原则进行的。对于违约客户,我行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流程,依法进行催收、追责和管理,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