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2

个案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取得了伤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疾人车的行为是违法的。

2.保险公司向车主张某全额赔付,张某通过转让受损汽车获利4000元。其获得的总收益大于总损失,明显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故保险公司可以从张的收益中追偿4000元。

3.王某取得了张某非法转让的残疾人车,但因其受张某委托打捞残疾人车及现金,并支付了费用,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返还残疾人车。

启发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归保险人所有;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保险标的的剩余价值应归保险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