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04条是什么?

《公司法》第104条有什么规定?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新公司法104。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有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东没有表决权。当然,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普通股性质,有表决权。

股东投资房地产应注意的事项

房地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为出资的,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到设立公司名下。在以机器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将机器及时交付给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的,应将出资资产的证明过户到已设立公司名下。

房地产出资程序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为股份与他人设立企业法人的,房地产权属变更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定价份额协议;

2.在《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对转让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转让令。

股东出资有哪些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违法行为有三种:

1.某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

从这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严格规定了公司存在的法律条件。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营运资金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更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通过虚报注册资本设立的空壳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客观地说,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但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更,违法行为的认定改为只有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时才认定为违法。主观故意,股东是否串通是判断公司法人主观故意存在的标准。

(1)使用伪造或者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报关单、产权证明、会计凭证等虚构实收资本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并认购股份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

(2)已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公司章程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如果实行分期付款,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公司为2年,投资公司为5年),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甚至达不到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5%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

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公司登记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收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资本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资本30%以上;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占其应缴资本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占其应缴资本30%以上;

(三)给投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负责人行贿;

3.因为非法活动而被记录在案。

(五)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而未交付或未交付货币或货币财产作为出资。

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未出资。不需要获得公司注册。股东、发起人按照章程以自己的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认缴或者认缴出资,但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或者未按时足额交付),属于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虚假出资侵害了公司的出资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验资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合法、足额并保持,公司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股份,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股东虚假出资也可能发生在变更登记时,尤其是股东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

发起人或者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且占实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实缴出资额30%以上的;

(三)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3.两年内两次以上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且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

4.利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三。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恶意抽逃、抽逃实际缴纳出资的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偷偷抽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变相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抽逃出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和明显的欺诈性,是一种连续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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