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怎么写?

有限公司的标准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本公司由XXX、XXX、XXX和XXX共同投资设立。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宗旨:××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

(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 ××××××××××××××××××××××××××××××××××××××××××××××××××××××××××××××××××××××××××××××××××××××××××××××××××××××××××××××××××××××××××××××××××××××××××××××××××××××××××××××××××××××××××××

(2) ××××××××××××××××××××××××××××××××××××××××××××××××××××××××××××××××××××××××××××××××××××××××××××××××××××××××××××××××××××××××××××××××××××××××××××××××××××××××××××××××××××××××××××

(3) ××××××××××××××××××××××××××××××××××××××××××××××××××××××××××××××××××××××××××××××××××××××××××××××××××××××××××××××××××××××××××××××××××××××××××××××××××××××××××××××××××××××××××××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全部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出资价值由股东会确认。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股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前05天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运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为年(最长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应当出席。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或股东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同意的事项,必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由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不少于3名,单数),其中职工代表为。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作出的约定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同意,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应当相互通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半数以上股东(出资)必须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于制作完成后15日内送交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得提取。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