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谁来承担责任?
1.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由谁负责?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责任应当与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基于公司法人人格被他人控制或操纵,不再具有独立性,被用于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或关联公司追究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是建立在公司经营中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分离的原则之上的。是否实行财产、利益、业务、组织分离,是判断是否有独立法人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公司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其次,业务和利益分配是否混淆。如果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业务没有分离,不能从经营过程中判断业务的真实归属,或者对其经营所得的利润进行乱分,也应认定为公司法人人格混乱。在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C公司的控股股东完全相同,A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全部为负增长,公司资产全部低价转让给C公司,优势业务客户全部转让给C公司;C公司主营业务与A公司相同,且呈持续增长趋势。很明显,两家公司的股东采取了业务和利益分配方案,一家公司继续负债,另一家公司继续盈利。这两家公司在业务和利益分配上存在混乱。在关联公司人格混乱,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应诉思路:第三,向法院申请调查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数据,审查其主营业务,核实两家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否一致;最后,如果以上信息无法核实,尽量寻找两家公司的关联性,比如是否实际经营地址、办公电话、行政人员等。是否相同,甚至合同模板是否相同。在认定两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中:(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双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一方通过中介间接向另一方持股的,只要一方对中介持股超过25%,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3)一方超过半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双方超过半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由第三方任命。(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常进行。(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受另一方控制。综上所述,公司法明确区分了各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因为如果不事先标明界限,债权人在债务侵权纠纷过程中就很难确定其调查的对象,相关公司此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