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经营和终止的根本依据,公司解散的条件或原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性。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就进入解散程序。2.股东大会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因为解散公司是公司存续的重大事件,根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合并、分立和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也需要解散。合并时,被吸收的原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新的合并,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当分立原因发生,分立解散时,原公司解散;公司分立时,原公司不解散。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公司自愿解散。4.该公司被行政解散。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也可能丧失其合法存续资格。在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之前,散见于各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事由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5.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通过司法判决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