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寮步镇办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有哪些指引?
QuoteNo。学科分类:经济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2005-12-06。
文件编号:粤府[2005]120主文:经济管理项目备案通知书△
粤府[2005]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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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的通知
备案措施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及其他民间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对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贸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四条除下列投资项目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列入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资金形式的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特别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整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领域、交通和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地级市上市企业及县(市、区)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市上市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投资项目。
省级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级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地级及县(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市级以上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市级以上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的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本县(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经贸部门负责备案地级以下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即需要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同等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涉及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国内设备投资信贷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省内其他需要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站。
第八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应如实填写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主办单位和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人应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见附件5)。审查的内容包括:
(a)资料是否完整;
(二)是否属于政府批准或核准而不宜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备案机关对所有申请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澄清和补充的相关资料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负责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明的,应当撤销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当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理拒绝、故意拖延、过失拖延备案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接受有关项目备案的投诉。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应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项目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更,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的重大变更,以及项目建设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当凭项目登记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资源管理等部门对未经备案机关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明被撤销或备案证明无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建立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省统一的要求,保证各级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各级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动态监控,分析备案项目的总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省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代码说明
为加强企业投资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广东省企业注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15位数字的编码体系。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前两位为年份代码,第三至第六位为市县代码,第七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标识代码,第12至15位为各市项目顺序。
2.年份代码:申报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和行业分类代码:按照《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编制》的规定进行核查。
四。建筑类型识别码:基础设施为1,变更为2。
五、项目顺序代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或由备案机关安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证》代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者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