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企业系统的详细信息的完整收集
基本介绍中文名:自由企业制度mbth:自由企业制度课程:注册个人所有者制度的特点:自由所有权: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基础包括:产权制度的定义、进入和退出制度、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自由企业制度的特点,一是自由,二是私有,三是透明,四是自律,自由企业制度的内容、概况和意义, “商业自由”原则,自由企业制度需求的内在逻辑,国退民进,思维定势,市场进入,自由企业制度的价值,人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规范和调节人的行为的规律和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 自由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前景,自由经营的权利——从理想到现实,自由创造的权利——越来越近,自由企业制度的定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使劳动者的个性和才能得到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状态和活力直接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兴衰。只有建立自由的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激发企业活力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作用。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美国是实行自由企业制度的典型国家。在美国,个体业主的企业可以分为注册个体业主和未注册个体业主。按照美国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都是每个公民天然的合法权利,并不需要* * *部门以企业注册的形式来确认或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得利益。当美国公民作为个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时,自然成为美国市场主体的独资企业。在美国,美国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节性的。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其名著《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指出:“用自由来形容企业有什么意义?在美国,‘自由’被理解为每个人都有创办企业的自由的意思。”这可能是对自由企业制度最好的诠释。自由企业制度的特点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自由企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自由自由企业是指商业主体有投资、经营、贸易和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自由。企业的生存、规模、效益、成长速度取决于市场的选择,不应有违背经济自由原则的外部限制或行政保护。第二,民营自由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应该而且必须是不受政府经营和* * *控制的平等自由交易者,才能参与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但是,强调自由企业私有化不等于私有化,更不等于私有化。三、透明度透明度是指交易双方都努力提供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并且能够信守承诺。第四,自律的自由不等于放弃自律。相反,自由的前提是自律。自律不仅是自由企业的特征,也是其存在的基础。一般来说,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造权,二是自由经营权。自由创办企业权是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除公务员等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之外,任何人都有创办企业的权利,创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在西方国家被视为天赋人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剥夺;第二,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该注册。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的“批准”或“认可”,都是对公民自由创造权利的侵犯或剥夺,当然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除外。经营权的含义是企业一旦成立,由企业自己决定如何从事经营活动,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自由经营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法律明确限制和禁止的除外;第二,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企业自己决定,完全依靠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和对商业规则的理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第三,企业对其经营活动的后果负责并承担后果;第四,企业的处罚,是解散破产还是与他人合并,由企业自己决定。“经商自由”原则自由企业制度的权利基础是人们自由经商的权利,这在商法中称为经商自由。所谓“经商自由”原则,是指除非法律限制人们的商事资格,否则每个人都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自由。自由经商或经商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亚当·斯密在《法学讲义》中已经明确给出:“如果自由经商和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显然损害了人类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即人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权利。”虽然并非所有国家在所有时期都严格执行商事自由原则,但商事自由原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甚至被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如德国1919魏玛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中,在此范围内,应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第3款规定:“应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保障工商业自由。”自由企业制度需求的内在逻辑“国退民进”不是设计者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市场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其实质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没有所有制的松动,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就会失去动力,单一的分配模式就无法取得突破。可以肯定的是,在真实的市场竞争中,所有制结构仍然会发生变化。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使得原本几乎空白的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在某些领域占据竞争优势,并使其优势具有可持续性,这必然导致由市场竞争态势决定的职能分工格局。这种结果必然要求在观念上对既定的职能分工模式进行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制度竞争成为现实。为了适应这种环境,国家必须调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体制,不仅要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面向市场,而且要政企分开,维护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职能。面对日益壮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不断扩大的业务边界,以什么形式实施社会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的进程动摇了传统* * *公共* * *管理体制的基础。与现实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建设也极其滞后。长期的国企体制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似乎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在* * *的控制之下,* * *的行政控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必由之路。在实践中,这种思维定势表现出强大的制度惯性:在非国有经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的环境下,* * *的功能并没有发生方向性的变化,仍然发挥着直接经济驱动力的作用。现实中,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是两个最典型的表现。从体制上看,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行政主导。市场进入并不是否定* * *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是说* * *在发展中的地位并没有随着系统内部结构的变化而相应调整。问题的关键在于* * *资源不是无限的。既然体制改革产生了推动经济增长的现实力量,为什么* * *要直接干预,而在另一极却产生了发展的环境约束?虽然我们明白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但我们不愿意承认市场的进入伴随着行政权力的退出,这实际上抑制了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 * *不是取代企业,更不是控制企业,而是为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创业创造条件。在微观层面,发展依赖于自由企业制度,尽可能降低甚至消除公民自由创业的行政门槛。从宏观上看,要推动发展,就要营造有利于人们自主创业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内在逻辑。自由企业制度的价值:人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第一。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创造和经营的权利。自由创造的权利体现了人们创造财富的愿望,为人们创造财富的愿望提供了现实的机会和平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需要太多的手续或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创办企业。这种便捷自由的企业创造制度既符合人性,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人性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契合。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人首先是理性的,其次是利益的,同时也是冒险的。经济学中一个最基本的假设是“人是理性的”,即“理性人”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理性人”具有很强的经济计算能力,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对周围环境的判断,决定何时何地从事何种业务。这个判断会完全符合市场需求,即使有错误也会被市场调整。作为调整和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调整和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应该具有这种品质,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会在没有法律干涉的情况下相互协商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并满足效率的要求(当然,这是在假设没有弱者的强胁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规范人际交往的法律设计,要充分模拟体验:‘如果当事人彼此自由协商,他们会希望采取什么样的交易模式’,即会达到什么样的认识。另一方面,如果法律无视人性的走向,而总是固守一些‘正义的观念’,制定出不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那一定是低效的,甚至是困难的。”自由企业制度符合人性的走向,人的理性、逐利和冒险精神在自由企业制度中得以充分展示和发挥。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求企业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只有在自由企业制度中自由创造和经营的权利才能保证企业具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这种品质,这种品质赋予了企业多样性、层次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市场经济的内部运行极其复杂,变化迅速而微妙。只有自由企业制度才能及时捕捉市场经济的信息,并迅速做出反应,因为自由企业制度促进了人最本能的一面,充分发挥了人的潜在本能,这也是自由企业制度最有价值的部分。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个人在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该是完全自由的,让他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用自己的劳动和资本与任何其他人或阶级竞争。这样,君主们就完全摆脱了监督和指导私营工业并使其最适合社会利益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君主容易出错,人类的智慧或知识不可能做得恰当。”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只有私人个体才能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方法实现经济的最佳运行。任何行政机关或官员想要对私营行业进行监督和指导,都将是徒劳的,甚至是“误入歧途”,因为“人类的智慧或知识”无法抵御微妙复杂的经济运行。第二,自由企业制度是企业制度中的最高境界。科斯曾在1937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形式的契约,企业内部的官僚组织形式起到了很好的协调契约各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着完全不同的解读。经济学家研究的更多的是为什么经济活动要通过企业来进行,而法学家则直接将企业定义为营利性的生产经营组织。同时,他们在肯定企业经济职能的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职能,即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此外,他们应该研究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使企业成功地实现其经济职能,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迫使企业承担社会职能。企业是以利润为导向的。虽然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企业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都承认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既然企业是以利润为导向的,那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必然是企业实现利润导向目标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交易成本和效率。虽然经济效率不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但近年来,法律越来越重视效率,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效率进行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不例外。自由企业制度最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即最符合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的要求。因为企业的自由创造和经营的权利,使得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完全处于企业自身要求的状态下,是企业市场需求的直接反映,没有任何行政干预和市场之外的因素,不需要为市场之外的因素考虑和付出更多的成本。自由企业制度下的“自由”使企业创始人和管理者的“理性”得以充分发挥。这种“合理性”可以使企业的设立、运营、关闭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更加快速地响应市场的需求。企业机构的设置和决策完全出于经营者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更符合效率的要求。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众多企业制度中,自由企业制度都是最符合企业本质特征的制度。自由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自由经营权——从理想到现实在中国,企业自由经营权实行的比较早。众所周知,1978年底开始的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经营权下放,即企业的经营权从* * *逐步转移到企业,从早期的下放到后来的承包、租赁,再到股份制。每一项改革都涉及到企业的独立运作。当时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以肯定的是,今天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自主经营的问题上都不存在障碍,国家有足够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企业自主经营。不仅企业的自主经营有法律保障,5438年6月+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贯彻了公司自治原则。从理论上讲,公司自治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更高境界。传统上,公司自治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公司作为私法自治的主体之一,以其名义享有私法自治的权利,包括公司本身作为平等、独立的交易主体,在私法领域享有与自然人同样广泛的自由,如契约自由、经营自由、择业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等。第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独立管理和经营公司的自由,包括设立和解散公司的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自由,任免公司领导人员的自由。公司自治的具体表现是公司决定自己的事务,他人无权干涉。“只有在私人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国家才会作为法院做出裁决,法院仍然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做出裁决,当事人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公司自治原则的确立,显示了国家权力对公司人格的尊重,使公司制企业回归到原始简单的空间。公司自治比自我管理更加宽松和彻底,使公司企业完全独立于国家政治或权力。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自由经营的规模和范围不言而喻。从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到公司自治,这是我国企业制度理念的重大飞跃,为向自由企业制度迈进奠定了基础。自由创造权——渐行渐近,新兴国家对创办企业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早期的企业曾经有明显的* * *特征。在18世纪的英国,只有国王和议会可以授予公司特许权。18世纪末以前,发达国家普遍对股份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需要* * *审批通过才能成立。然而,在19世纪中期之后,国家逐渐放弃了在建立企业方面的特许经营和放任,开始采用标准化。创办企业已经相当自由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就可以设立企业。改革开放后,中国企业的设立也经历了从放任主义到规范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以公司为例,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由此可见,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已经从必须经过批准变成了依照法律规定只需要经过批准的程序,“批准”从“必须”变成了“例外”,从正常变成了非正常。近年来,我国立法不仅对企业设立原则进行了重大调整,还简化了企业设立程序,主要表现在企业登记制度由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转变。2004年6月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5年2月18,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在企业注册地或者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企业登记地提出受理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以邮寄方式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只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才需要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我国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制”或“核准制”,转向了“登记制”。“登记制”是指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无条件予以登记,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超出条件审查企业设立申请。毫无疑问,这一设立程序的规定已经非常符合自由企业制度下自由创造权的要求,这意味着在中国,设立企业是任何合格公民的自我行为,不会受到任何机关的阻碍。总结可见,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自由企业创造权在中国也已经形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自由经营权在我国是毋庸置疑的,自由创造权也已初具规模。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自由企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自由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创造和经营的权利。然而,自由创造和经营并不是自由企业制度的全部。自由企业制度要求为企业提供更加宽松、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场环境和外部条件,而中国尚不具备。没有这样的环境,就无法形成真正的自由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制度是孪生兄弟,没有自由企业制度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探索自由企业制度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