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和性质(常规和临时)。2.会议通知和出席会议的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出席会议股东情况及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15。3.主持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应附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的委任书)。4.会议决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的情况。5.签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名;法律效力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效力。主要原因如下:1。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通知。根据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他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无权在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出席并表决,不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2.会议通知时间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瑕疵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有期限的。为了促使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状态,公司法特别限制了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期限为60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此期间是一个预定期间,不能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必须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有时候操作起来会有一些困难。如果不通知部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他们可能不知道决议的召开和通过。如果是董事会决议,股东不知情的可能性更大。但《公司法》并未对上述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规定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而是硬性规定“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确实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损害股东利益。在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前,请股东多加关注。如果公司各方利益严重分化,只有时刻主动去了解公司,尽量避免这种情况。此外,作为股东,不需要请求法院撤销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和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果有些决议经过权衡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没有损害,就没必要提出来,以免让股东之间的关系僵了。在不起诉的情况下,60日后不影响可撤销决议的效力。至于内容违法的决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没有人提起诉讼,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对内容是否违法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