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有什么要求?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经公开发行”,这意味着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公开发行,要么股东超过200人的非公开发行。
2.在各种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略了公募这个环节。要满足这个条件,新三板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也有同样的内容,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
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2.在公众持股比例问题上,新三板公司公众股份的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应该是指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给200人以上的公司部分。
4)在新三板(或创新层)挂牌满两年。
1,《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2.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从规范公司运作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新三板挂牌会有时间限制,只有新三板规范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有转板资格。整体来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来看,转板和IPO之间应该不存在明显的时间套利。
5)转板公司应满足创业板IPO条件:既然在创业板上市,就必须满足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不应该有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扩展数据:
新三板上市与主板上市的区别;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9月正式注册,是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是一致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国外没有相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自发形成的,而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构建的。
4.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概念实际上是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服务的理论供给,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中的“建设性理性主义”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
5.全国股转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6.在准入条件上,没有财务门槛,申请上市的公司可以不盈利。只要是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清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由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7.第二,投资者群体不同。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转系统实行了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8.第三,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中小企业和产业资本服务的中介,主要服务于企业发展、资本投入和退出,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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