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是什么?

股东大会的职权是: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利;

2.表决权和更换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

3、审批重大报告、决议、预算和决算的权利;

4.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无记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股份交存于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

5.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会的职权都是特别重要的事项,核心是对某些决策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召开股东大会就是把一些关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在股东大会上摊出来,然后由股东进行表决,比如董事会的报告、公司的注册资本、预算方案等,没有股东大会是无法有效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