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董事长要负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性:
财务造假是指不按照《会计准则》记账,称为欺诈。在上市期间,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和进行财务造假的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局索赔,相关审计人员的资格也可能被取消,并可能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法律客观性: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