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缴纳出资。

法律分析: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尚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九届人大会议纪要第六条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尚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以公司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用尽强制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其他方式决定或延长股东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