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 _ _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名称为:

_ _ 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公司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依法经营、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要从事辖区内的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建筑机电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车辆停放管理。还兼营与房屋(含楼房)相适应的商业、餐饮、便民服务行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七条公司有* * * _ _名股东,即: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

(三)按照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公司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公司清算时,以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债务;

(3)公司一经工商登记,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未按认缴期限或规定的出资额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及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受让方必须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经理不得与公司的承包商进行交易。

(4)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除依照法律或股东大会的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于每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10月15日送交全体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1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报表;

(五)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可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5)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6)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的,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司不得被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时,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