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电厂电厂产权协议
铁岭电厂(一期)所有权协议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06年6月165438+10月11日在北京签署。甲方和乙方分别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甲方拥有辽宁铁岭电厂51%的产权,乙方拥有辽宁铁岭电厂49%的产权。铁岭电厂(一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于投贷不规范,管理主体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发生了很多变化,以前企业产权归属不够清晰。电力体制改革后,为推进铁岭电厂(一期)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国务院SASAC和辽宁SASAC就该厂产权归属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协调工作。华电集团与辽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铁岭电厂的组建过程和资产状况,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就辽宁铁岭电厂(一期)的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铁岭电厂的股东,同时实现电厂一期和二期的合并,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实现一厂一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争取尽快把铁岭电厂建成装机容量240万千瓦的大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据悉,华电集团与辽宁能源投资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目前,双方已就铁岭电厂(二期)2× 60万千瓦机组同比例建设达成合资协议。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正在积极开展项目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