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成立一家生活垃圾处理和回收公司。我需要什么?
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2.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市、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许可决定,并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服务许可证。
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保洁车。机械清洗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撒漏和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和清洗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使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应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封闭自动卸料车或船,具有防止臭气扩散、遗撒和泄漏的功能,并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船舶停放场所。
扩展数据:
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2.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批准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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