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批准。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且实缴出资不少于3000万美元;或投资公司已投资或拥有超过10家外商投资企业;

(2)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公司集中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