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的演变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2月29日,10年前。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和创新较快等诸多原因,虽然《公司法》条文多达230条,但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根据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案统计,关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议案约有10件。按照每项议案至少30名代表联名的最低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超过400人。用友软件董事长王文京与近百名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动议。

今年两会期间,包括用友集团董事长王文京在内的30多名NPC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修改《公司法》的提案。这样的提案已经提了很多次了,因为一些关键问题有争议,公司法没有修改。

是什么促使这些代表,以及一些专家学者要求对公司法进行如此强力的修改?

王文京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小幅修改的颁布,对完善我国公司企业治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公司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限制了发展。比如实收资本制度限制了公司期权制度的建立;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限制了公司的投资和控股公司的发展;公司股票回购规定范围过窄,影响公司股权管理。对此,商界、法律界和理论界的意见和建议较多。

据悉,公司法修改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研究计划,但尚未完成。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尽快将公司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完成修改工作。本条例草案提出的立法建议是修改现行实收资本制度,推动建立公司期权等制度;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鼓励公司投资,促进控股公司发展;扩大公司股份回购的范围,以利于股权的战略管理。该提案得到了30多名代表的签名。主要是商业、教育和党政部门的代表。

北京中基律师事务所方德全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两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贸易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20万元。一年后,A公司在多次尝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B公司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驳回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股东利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以非法目的设立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一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与法律创设公司的目的背道而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赋予法院对吊销公司执照的实质审查权,实践中发生的以吊销为名逃避债务的纠纷难以处理,公司的债权也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设立公司经营,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异地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

另一个案例也说明,按照现行公司法,造成无法解决的矛盾。李,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06年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5438+0。他与前妻离婚后,只有一个儿子李某某在外省上大学。李某某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以继承父亲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李某某在外留学,不愿参与公司经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李某某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并将现金转让给自己。

李灿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由他的儿子继承并取得股东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股权继承的性质进行界定。而我国公司法禁止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所以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已故股东的股份,继承人既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也不能得到应继承的财产,在法律上不能很好地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个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秋人杨宝春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法》颁布实施已近10年,期间不断修改。但它是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颁布的,已经与现实经济生活脱节。最高法院对重要法律有全面的司法解释,但对公司法这样重要的法律却没有全面的司法解释。

杨宝春告诉本报记者,我国的实缴资本制度和对出资方式的严格限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对出资的限制太多,尤其是对无形资产的限制。但有些公司名为公司,实则是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资产和家庭财产界限不清。如果他们的投资者也承担有限责任,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我国对公司回购或持有自己的股份有严格的限制,不利于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和吸收风险投资。但是,对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和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也成为一对矛盾。

新《公司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将完善中国的公司法体系,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有效提升中国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制度,鼓励和促进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在降低公司注册金额、扩大出资范围、规定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只能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放开公司对外投资限制、保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确定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二是新《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贯穿公司理念,完善公司结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经营中起主要作用,解散清算后收回公司财产权。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是董事长或经理。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效率优先。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股东份额分享权利,可以通过章程决定法定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第四,每一个在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的股东都可以有权利。第五,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董事长权利的限制,细化了股东会的权力。第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有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强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决策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参考了国外的普通法律法规,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第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股利。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和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陷入僵局难以经营的,65,438+00%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