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新闻
经过多方咨询,吉姆记者了解到,根据当时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居住的,业主将承担空置期间70%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判断一套房子是否空置是有一定条件的。
业主以没人住为由,申请物业费打7折。
吴女士在武汉明月府小区购买的房屋于2018年9月交房后,于2010年6月向小区物业中心提交装修申请,并安排装修公司入驻工地开始装修。然而,装修进度不到一半,装修公司就会因故停工,至今无法居住。
“自交房以来,我们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65438+10月19日,吴女士向新闻记者出示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显示房屋总面积为86.09平方米,物业费为2.8元/平方米/月,每月物业费为241.05元。
直到最近,吴女士才得知,根据201110生效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业主在空置期内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
目前,10月19+1日生效的新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删除了这一规定。
但吴女士坚持2019 65438+10月1之前的物业费要打7折。从2021到12,吴女士多次来到明月府小区物管中心表达诉求。同时指出,根据当时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即2065438+2008年9月前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而非房屋所有人。那么,物管公司也应该退还2018的8月和9月的物业费。
“一开始他们同意把多收的物业费从新的物业费里扣,后来又说要我提供房子无人居住的证明,比如水电气的使用要在一定范围内。”吴女士告诉新闻记者,为了提供这些证明,她去了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煤气公司询问房子的用途。查询结果显示,燃气没有接通,也没有查到用水记录。截至2018 12 31,用电量为10 kWh,符合当时物业的要求。但物业公司再次以房屋已装修为由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装修视为入住。
19上午,吉姆记者来到位于武汉市桥口区古田五路的明月府一期。记者进入吴女士家后看到,屋内除了粉刷过的墙壁外,几乎是一片空白,厨房和卫生间都贴着瓷砖,客厅和房间里堆满了装修建材,落满了灰尘。
随后,吴女士带着记者来到了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该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人为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严先生出面接待并解释,虽然2019之前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居住的,业主承担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的70%”,但吴女士早在2018 10,严先生承认,管家会定期检查大楼。吴女士的房子确实没人住,但因为装修过,不符合空置房条件。
65438+10月20日,吉姆新闻记者致电武汉市房管局进行咨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房子装修后没人住,但不能认为是空置房。因此,吴女士的房屋不属于空置房。
关于吴女士要求免除2018年8月和9月物业费索赔一事,物业负责人表示,交付是指符合交付条件的集中交付,开发商集中交付时间分别为2018年6月和7月。“即使7月份交房,物业费也要从当年8月份开始收。”因此,吴女士的诉求不能实现。
湖北伟力律师事务所杨洋律师认为,根据当时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应手续,即为交付;业主接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如开发商于2018年7月集中交付,吴灿女士最迟自收到交付通知次日起算30日,即31日视为交付。业主有正当理由的,应以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为准,业主实际收房时交付行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