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和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常驻期限、常驻地点等。;
二、由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工商注册证明或合法开业证明;
3.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4.企业委派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委托书及人员简历。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外国人或者华侨、港澳企业的,应当提交其有效入境证件;
五、外国企业与华侨、港澳企业及有关部门与我国或我省企业达成的经济贸易协议。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资产负债年度报告、损益表、公司章程和总公司董事会董事名单。第四条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第三条所列文件、资料,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领取登记证,缴纳登记费600元。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交回原批准证书。第五条常驻代表机构经第二条批准后,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我省常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和旅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局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居留证件。出境时取消。第六条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常驻期限和常驻地址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登记费100元。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居住证明。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登记证,并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相关税法缴纳税款。第八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的办公场所、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所在地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相关税款。
进口运输工具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许可证,并缴纳规定的税款和牌照费。
上述进口货物不得转让或销售。因故需要转让或者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申请批准。进口商品的销售只允许卖给指定的商店。第九条常驻代表机构可凭登记证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租用房屋、商用电话线和通讯设备。第十条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在我省招聘人员,应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登记证向当地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市、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可参照招聘临时工的办法予以安排(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参照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本办法颁布前,自行录用的人员,应当办理录用手续。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其合法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或者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常驻代表机构应接受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范围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并遵守本办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直至按中国法律处理。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之后换发登记证,换发登记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