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与唐人解除合同一审败诉后继续履行合同一案?

我认为姜与唐人解除合同的一审案件并无不妥。希望姜继续做一个好演员。微博唐人电影问题姜与天津唐人影视有限公司作出终身判决,判决裁定姜无权随意解除合同,唐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反,江擅自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经理合同》和《合作协议》,属于违约行为,维持一审判决的最终结果,即江解除本合同无效,并赔偿唐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场诉讼的历史。2065 438 5月姜留在微博。报纸上刊登声明,称因合作和个人性格发展,想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独立发展,向公司提出解约。同一天,他还发表声明称,公司抱怨其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并对其进行了精心的培训。而演艺事业也经过了精心的策划和安排。姜未经事先沟通协商,即宣布姜解除合同。双方陈述后,姜继续开展演艺业务,华漫公司主要通过法院维持合同的法律效力。

那么从公布的判决来看,谁对谁错呢?姜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经理人合同,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合同,包括委托、惩戒、中介、劳动、著作权等法律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自然,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单方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姜还声称唐朝公司拖欠绩效工资。

唐人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姜有权终止合同。姜还声称,由于公司与之间的名誉诉讼,公司和姜失去了对唐人公司的信任,因此他有理由解除合同。然而,江公司提供的证据对该公司的所有主张都是一个打击,除了双方之间的所谓“信任”无法用证据证明外,其他主张要么没有证据支持,要么只是小问题。不是根本违约,不影响大局。根据判决,艺人从默默无闻的新人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人,经纪公司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业务成本。艺人在培养、宣传、策划、推广、普及人气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应赋予其单方解除经纪合同的权利。

这种判断是基于广泛的艺术家,听起来可能会不舒服,尤其是那些傲慢的年轻明星总是认为他们的能力和魅力导致了他们的成功和声誉。如果觉得有气候,可以随意踢出经纪公司。法院的判决和意见可以说是明确的。虽然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终止与经纪公司的合同,但如果你缺乏信任,不利于个人发展,你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不是随意离开,我觉得这个决定会让更多的明星更加重视经纪合同的严肃性,让经纪公司签合同的艺人放心。我觉得这个判决对整个行业都是有积极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