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A是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企业B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目前,B企业欲转让A企业565,438+0%的股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股权转让。转让时,企业B的所有者权益结构为(审计结果):实收资本2.04亿元,资本。

答案:1。根据《企业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当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购买价格是支付现金取得投资资产的成本;

(2)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实收资本为2.04亿元,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司经营期间未进行投资,或者再投资成本也计入实收资本,不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这2.04亿元就是税法认定的税收投资成本,允许在转让时扣除。

二、2.86亿元为转让收入,交易双方应特别关注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公允。如果是关联方,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转让收入为人民币8,200万元(2,862.04)。股权转让的差价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财产转让所得,以该项所得减除该财产净值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受让方为境外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2009〕698号)的规定,受让方同时为境外企业的,转让方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中国境内股权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境外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