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法律分析: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条件:65,438+0、代表65,438+0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65,438+0/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发挥职能的重要方式,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按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类似于股东大会的分类,董事会会议也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召开的董事会定期会议。至于每年召开会议的次数,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由章程确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以限制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会议次数。《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必要时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