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录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设立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独立投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单一投资人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个投资者的,可以改造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前款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注册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