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担保事项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对股东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效: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很明显,公司章程可能有其他规定,章程不经股东大会表决也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时,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召开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接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是股东享有的上诉权。只有当公司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时,股东才有可能撤销该决议。如果担保的会议或表决过程存在严重的程序性缺陷,股东当然可以享有上诉权,但如果只是程序性问题,则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只能走上述诉讼渠道。另外,虽然可以撤销决议,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只能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不影响对外担保的效力,除非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有明显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