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规范公司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国有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隶属于公司工会,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职工持股人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四条内部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特定股份。第五条职工股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范围。第六条职工持股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七条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代表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人通过员工持股会按出资额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八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票;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于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第二章设立员工持股会的程序第九条公司设立员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

(二)持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员工持股会章程;

(三)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对原企业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五)有公司工会同意召开职工持股会的证明;

(六)新设立的公司在确定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指定公司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并依据工会法成立工会,承担职工持股会的相应职责。第十条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目的;

(二)持股会的名称;

(三)职工股的股份或出资总额及每股金额;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内部转让和收益的有关规定;

(七)职工持股会董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八)职工持股会的办公室及其职责;

(九)公司工会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二)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体制改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员工持股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设立或者公司申请增资扩股中职工股发行计划、比例、价格、方式的说明;

(二)公司章程关于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名单、会员出资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3)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职工持股会名册和出资证明书范本。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所有认购公司股票的公司员工都是员工持股会的会员。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职工持股会董事;

(二)通过职工持股会主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所持股份分红;

(六)依法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章程;

(三)不退股;

(4)服从和执行公司会员大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决议。第四章员工持股会的组织结构第十四条员工持股会由员工持股人组成。第十五条职工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的管理以及会员行使股东权利等事项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