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破产清算中如何实现质权
实现质权的方式有: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出售、拍卖。但是,由于股权质押财产的特殊性,股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股权质押的实现,其结果是股权的转让。因此,质押股权的处置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出资作为质押标的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但是,股票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记名股票应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以交割的形式进行转让。因此,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方式出质的,折价、变卖、拍卖时应当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1.应注意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优先购买权的区别。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权优先于非股东购买拟转让的出资。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对质押资本没有优先处置权。
2.股东在质押时不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其在质押实现时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质押只是股权上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一定导致股权的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实现股权质押而转让股权后,应当变更股东名册,否则该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股权出质的价值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在变现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公司在质权担保的债权到期前破产的,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公司剩余财产实现其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