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级企业?

“三级企业”一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是指企业集团的孙子子公司,即子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相对于一级公司(企业集团)是三级公司。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作为一级公司是母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是二级公司。这种二级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称为企业集团的“三级公司”。如果企业集团绝对控股或独家控股二级公司,二级公司也绝对控股或独家控股三级公司,那么企业集团就是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从法律上来说,企业集团不是三级公司的股东,但它会对三级公司的权力和决策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企业集团是三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