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建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7%;

(二)发行可转换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543.8+0.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低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公司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预计所有附随期权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变更已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给予债券持有人一次性回售的权利。

附认股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招股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权证存续期不得超过公司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权证存续期不得调整;权证至少可以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行权,行权期为存续期届满前的一段时间,或者存续期内的特定交易日。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主要是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新募集资金被擅自变更且未按要求更正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后果严重;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