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吗?
有限公司不必设立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从3人到13人不等。也就是说,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人数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公司在确定董事人数时,应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公司业务的需要。一般来说,如果资金和业务规模大,技术问题复杂,当然需要更多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董事来决策;相反,最好有几个董事。第二,由于董事会是一个合议机构,董事人数最好是奇数。否则可能会因票数相等而出现僵局,不利于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数的确定,在形式上,也要求必须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公司章程无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确定,但每届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但是,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关于董事任期,首先,董事任期不宜过长。如果董事任期过长,监督职能就会弱化,导致董事独断专行、独断专行。但是,董事的任期不能太短。总监任期过短,会造成总监无法完成企业发展的长远愿景,无法充分施展才华。一般来说,董事的任期是合适的,即三至四年为宜;其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选举机关对其履行职责有信心的,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