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定、签署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和代理人。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在无任何担保、质押、抵押的情况下出资,并已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评估过价格。

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000,000元,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缴足。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自缴足出资额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公司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和住所如下:

股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景洪市XX区XX路10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企业法人证书号:53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438+000%。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已全部缴清。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股东作出变更上述事项的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自行决定如何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不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本条。)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注:董事长可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行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3-5名成员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注:股东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不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扰乱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三)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任命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XXX。(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己决定)

第九章公司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公司必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章XI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十三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范: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者为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一式两份,登记机关一份,企业一份。

投资者签字(盖章)

缔结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