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内容

首部私募(PE)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审批。《办法》明确了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导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蓝图。从业界的整体反应来看,《办法》基本顺应了民意,得到了业界的支持。“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整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来看,应该不会受到监管。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适度监管有利于行业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人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的规定,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表述。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监管的重点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对于民间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干预。随着私募基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越来越大,相关部门不得不从对民间资本的宏观调控入手。私募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有多大?北京道科特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表示:“大资金对中小资金的行为起着引导和暗示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此外,大量国外热钱通过私募基金涌入中国,造成了房价畸高和通货膨胀的后果。如果对基金的行为不加以引导和规范,必将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早在几年前,国务院就成立了十部委联席会议,由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组成。它负责研究和制定风险资本行业的相关问题。然而,许多政策是自相矛盾的。同时,PE的监管主体分散,监管机构对行业标准和范围无法达成一致,往往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许律师指出,《办法》中“适度监管”的主旋律体现了统一监管、分级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无疑有助于资本市场在保持自由灵活的同时,走向更加安全、系统、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体育不能放在温室里。只有参与市场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本运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观调控需要逐一放松,解铃还需系铃人,PE监管需要回归市场。这才是长久之计。(一)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非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以非公开方式设立,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和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实现资金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境内、境外、中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出资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管理资产超过6543.8亿元。(一)市有关部门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2)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字样。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一)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以所得税为主体,采取“先分所得税”的办法,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根据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按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对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及其注册后一年内的股权投资活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其中,注册资本或累计实收资本6543.8亿元以上(含6543.8亿元)的,补贴6543.8亿元;注册资本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补贴800万元;超过6543.8亿元(含)的,补贴500万元。(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

(2)积极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依法打击各种以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多方促进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无论是美元PE还是人民币PE都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和挑战。

“可以说,所有的投资者都没有遇到过如此严峻的情况。”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闫妍说。

邵炳仁在此前的演讲中表示,经济下行时期可能是推动政策制定的好时机。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可能就是这种推动的结果。

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的情况是美元PE基金投资国内企业极其困难。

2005年底,十部委发布的75号文封杀了企业海外红筹上市。此前,这些美元PE基金通常的做法是“两头在外”,即企业在开曼等地区设立一个壳公司,然后壳公司通过出资的方式购买企业在中国的股权,PE基金投资这个壳公司,最后通过这个壳在海外上市;现在这条路终止了,因为空壳公司不可能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

“7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监管层在考察巴西等国后,认为国内优质公司全部赴海外上市,会造成优质企业流失,国民无法分享相关增长。

但规定使得很多美元基金无法按照原来的路径运作项目。随后,部分美元PE基金开始尝试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成立合资公司,然后准备退出a股上市,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据靳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伟峰介绍,在这种情况持续了一年多之后,今年9月份左右,外管局出台了新的文件。根据这份文件,没有办法做一个简单的将上述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中国组建合资公司的模式。“虽然理论上路径没有完全堵死,但长期来看会对行业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

但事实上,据本报了解,一家注册在天津的外资基金已经在申请清算材料。“他们不打算做了,因为现在做起来很难,原来的项目做不下去了,后续的美元也进不去。”当地一位熟悉情况的金融行业人士透露。

即使在撤出a股后,基金管理机构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汇出境外的收益的税收问题。

因此,一些原本经营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机构,如CDH和弘毅投资,开始募集人民币基金。经过一年左右的接触,社保最终给两家公司各投资了20亿元。据本报了解,社保投资商业PE是有必要和条件的,必须有一家国有机构投资过;比如,弘毅投资是联想控股投资的,而CDH是另一家中字头企业。

很多没有国企合伙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都被社保基金路过。

此外,由于经济环境的动荡和不确定性,许多承诺付款的私营企业和个人未能兑现承诺,以及其他原因,人民币基金也存在筹资困难。

据国家发改委财经司司长曹文联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产业基金募集资金有困难,因为一些监管部门对投资LP(“有限合伙人”)的金融机构心存疑虑”。

事实上,无论是产业基金还是商业PE,“缺乏合格的LP是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是众多PE投资人在大众论坛上的一致观点。

国内PE的发展在目前的形势下已经成了“无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资进度非常缓慢,另一方面人民币资金来源少,这让很多投资机构相当头疼。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契机。

分类监管

但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一位PE机构负责人表示,要推动国内PE行业的发展,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协调。“问每个部门,他们都说支持PE的发展,但是什么都没有改变。”

在这样的困境下,PE联合自救推动政策制定成为行业当务之急。

正在筹备中的中国PE协会就是为了推动行业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弘毅投资、CDH、厚朴等PE机构都加入并参与了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

中国PE协会筹备组负责人邵炳仁透露,“我们和国家发改委讨论,希望能制定出一些大的框架。首先是解决保险和银行资金进入PE领域成为LP,但具体允许进入的金额和比例,是否需要报批,如何监管等问题。,需要保监会和银监会具体制定,因为他们有监管职责。”

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闫妍认为,是否应该允许保险和银行资金投资PE基金成为LP,关键在于“目前中国缺乏合格的行业人才”。

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一旦这些机构的投资放开,会有很多相关人士成立机构来要钱。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如何选择好的GP至关重要”。

邵炳仁认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样的全科医生才算合格,任何一个行业都不可能一开始就有足够的人才,需要一个发展。不能说没有人才就不会发展。“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会集中在好的行业。学习一下,挤出一些泡沫,好的管理机构就出来了。”

闫妍指出,根据国外的经验,过去业绩达标的管理人才会被投入,但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如果过去业绩达标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太少,那么这些LP在投资一些新的普通合伙人时,可以在普通合伙人之上设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让一些真正有行业经验的人来服务,而不是那些只知道理论没有实践经验的人,从而降低控制资金运作的风险。

北京大学教授何晓峰建议,对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包括中投等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政府和中国、比利时等外国机构设立的基金,核电基金等产业基金,以及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

在他的提案中,另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工具,这是与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区别。涵盖创业投资、成熟企业投资、上市前投资、并购重组基金、专业(如房地产)投资基金等。它们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的形式。

他认为,分类监管的好处是可以避免行政监管的弊端,比如“统一就会死,一旦放开就会乱”,也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