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备采用融资租赁(直接租赁),那么无论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归企业所有,设备都是抵销的。

法律主观性:

与经营租赁相比,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21-租赁;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处理,但在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和折旧计提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务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融资租赁方法的确认在会计上根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第六条。21-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行使该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3)即使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租赁期限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无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税法对融资租赁的概念没有专门规定,融资租赁方式的划分和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65438号+0-租赁》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准则中,考虑融资租赁付款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更符合融资租赁资产的实际价值;而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而是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计税依据的相关资产,这是基于历史成本原则,体现了税法的规范性。在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方法的选择上,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上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了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中,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选取,更注重相关数据的可靠性。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21-租赁约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期分摊,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融资费用。税收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现值不计算计税基础,即会计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已纳入税法计税基础,在其使用期限内通过折旧实现税前扣除。因此,税法对未在会计上确认的融资费用份额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法折旧的区别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初始成本确认方式的不同和折旧年限的差异,确定了各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从本文第二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差异”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中,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税务处理中,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确认,不考虑租赁付款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的计税基础一般大于会计初始成本。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第16条。21-Lease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其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能够合理确定的,应当在租赁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不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金支出,对于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分期扣除。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电子设备,3年。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也可以加速折旧。如果某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租期为9年,合同中未约定船舶所有权,船舶使用年限估计在15以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21-租赁,船舶折旧年限在会计上应该是9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船舶的最低折旧年限为65,438+00年,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4-收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拆解为“售后回租”两项业务,本质上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65438号+0-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递延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融资租赁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账面原值计提折旧作为计税依据。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由此,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都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相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都属于承租人,承租人仍将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折旧。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会计上应当递延处理,并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税法规定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9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买受人与接收标的物有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4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