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控制对临沂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担保公司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赔付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限额的。
第三十四条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公司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就担保资金可能承担的损失约定风险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反担保措施应当落实。担保公司认为保证人有必要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保证人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保证金担保等。,并按合同金额提供不低于合同金额的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年按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按担保余额的65,438+0%从营业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减担保正常经营损失、补偿费用和弥补担保坏账。
第三十七条地方经贸部门应加强对担保资金投入的指导;监督担保基金的运作;当被担保对象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公司应加强与协议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约定银行应当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市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要对担保公司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约定银行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根据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给予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