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科技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有问题吗?
这四家公司分别是:广东鑫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钟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金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上述四家公司自10月5日1998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和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沈金兴”(后更名为“易安科技”)股票。持仓数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2000年10月2日的30,065,438+0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还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共同操纵“易安科技”股价。截至2006 54 38+0627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个人股票账户和3个法人股账户实现盈利4 . 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处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管下卖出剩余77万股,并注销其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没收其收益。四公司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管办公室备查。
上述四家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易安科技案说明了什么?股票市场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从1998到10,5、操纵易安科技股价的四家庄家利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价长达两年多,将一只几元的股票炒作到最高价126元,庄家账面利润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中一落千丈。怡安科技案再次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待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市场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交易所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实时监控股价变化,但为何对易安科技这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为什么不停牌接受调查或者给投资者风险提示?可能很难找到一个让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说明了交易所下属的监管体系是低效的,不公平的。
当务之急是改革证券交易所的体制,将其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为市场化独立运作,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市场监控体系,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聘请律师、会计师、分析师、计算机工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监控团队实施实时监控,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预警措施。
启示二:严格约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交易员的行为。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都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交易员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谋诈坐地分赃的都是* * *啊。银行家利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开仓分仓,买卖,转移非法收入,没有证券机构的配合是不可能的。因此,监管部门除了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交易员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的内控机制,对违规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启示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首次或首次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发布的具有误导性、欺诈性、恶意影响股价的不一致信息,没有进行有效跟踪和随机监管。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年来在证券市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不道德行为。易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欺骗了众多投资者。投资者对这种市场上幼稚的欺骗行为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依然无动于衷,顶多用交易所的几句话谴责一下。
启示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银行家之间的关系实行“阳光法则”。
大部分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都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些甚至是大股东或管理层炮制的。因此,有必要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公开化,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时披露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额、开户机构、持股情况,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限制交易区间;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下属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二级市场直接或间接买卖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义务。
启示五:给非法操纵市场的庄家致命一击。
我们要形成这样一个* * *认识:中国股市是6000万股民支撑的市场,不是少数庄家和大机构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银行家,而不是银行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短期内可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会保护更多无辜的投资者免受欺诈带来的损失,客观上使股价恢复到一个合理的价格,挤出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遭受损失,但庄家的损失会更重,因为他们的融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更脆弱,累积的金融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办合格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等方式,一大批受到严格监管的“好村”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军。
启示六:把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中之重。
现有的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宣示层面,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对投资者进行较为抽象的系统化和非系统化的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还远远不够。判断监管效率的重要标准之一,应该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遭受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赔偿。监管者应该通过案件处理来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目的,还是证监会的监管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监管者仅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手中骗取的钱上交国库,那么显然,监管者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当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请求权时,监管机构只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主张,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本质上代表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者不应该代表大机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七:行使“公权力”的监管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发表主观的、带有倾向性的言论。
在易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时,相关机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对这只中国百元股大加赞赏,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在政策层面误导了投资者。事实多次证明,监管机构关心股市是可以的,但绝对不能引导股市,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监管机构将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日作出决定,对违规联合经营的广东鑫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钟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金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重罚,罚款近9亿元。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详细披露了“易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始末,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股价超百元的“易安科技”股票神话破灭。
“易安科技”股票一度从1998的8月份的5.6元涨到去年2月份的126.31元,涨幅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市神话。
“易安科技”,原名深圳市金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2。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怡安集团收购深证贸易控股公司持有的沈金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份,成为沈金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沈金兴宣布更名为广东伊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金兴股票正式更名为伊安科技。从10月25日1999,10到2000年2月7日,短短70个交易日内,“易安科技”股价从26元马不停蹄地上涨。到2000年2月5日,“易安科技”股价突破100元,成为沪深两市第一次拆分。
就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易安科技”股票暴涨纯属庄家操纵。自1998年6月5日1998起,广东这四家公司集中资金,使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和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沈金兴”(后更名为“易安科技”)的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65438+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增加到去年65438+10月2日高峰时的30010000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身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与“易安科技”股价飙升不谋而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账户进行几乎无成本的交易,影响证券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共同操纵“易安科技”的股价,牟取暴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账户实现利润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易安科技”的股灾始于今年65438+10月中旬。鉴于“易安科技”股票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于今年6月5438+10月10宣布,正在对“易安科技”股票涉嫌操纵一案进行调查,并已对持有易安科技股票的主力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日,伊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涨停开盘,全天封在跌停板上,成交极度萎缩。“易安科技”股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通过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证券,或者买卖相互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三)不转移所有权而自行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和买卖证券。”。
就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毫无疑问都从事了违规操作。炒作“易安科技”的四家公司公然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操纵股价属于证券市场欺诈。中国证监会查处“易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行为,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随着PT水仙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将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这也表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加强对证券犯罪的打击,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