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购买者购买新技术和新成果的能力,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出借、使用和回收,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务及其他相关规定,坚持互利互惠、自愿有偿的原则。第四条市科委技术市场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是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发展中心从进入技术市场的卖方净收入中提取5%作为基金,存入专业银行。三年后发展中心返还本金。第六条筹集的资金主要以甲类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形式,贷给本市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用于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和成果;也可以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投资于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区、街道、乡镇企业。投资比例和期限由开发中心和被投资企业商定。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还款能力。

(2)产品适销对路。

(三)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自有资金,要超过百分之三十。

(四)有法人作为经济偿还的担保。第八条出借资金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贷款偿还期限:小型科技项目一年;中型科技项目为两年;大型科技项目为期三年。第十条借款人应按季度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由发展中心确定,低于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借款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和规模使用贷款。禁止将贷款挪作他用,按期偿还。还贷资金来源按照国家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借款单位,要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用于借款的会计报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决算。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开发中心派人参加。第十三条发展中心委托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基金的贷款、回收和结息。第十四条发展中心的收入,存入市预算专户,实行专户储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费、福利费和医疗费;

(二)贷款项目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印刷合同纸张、报表等业务支出。

(3)办公费。第十五条扣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后,当年结余总额的70%转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风险基金;20%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十用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应转入专门的银行账户。第十六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按照应还贷款利率计收20%的罚息。无力偿还的,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第十八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挪用贷款的,发展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第十九条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