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后需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吗?

1.地址变更无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所有(公司)股东和企业性质、地址是最重要的登记要素,不是企业自己可以公示的。这些信息由公司的工商主管部门录入。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信息公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年必须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二是可以随时公示的即时信息。

具体来说,第八条要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至1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9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关闭、清算等存续情况;

(三)企业设立和购买股权情况;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情况;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六)企业网站和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七)企业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公开,第7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由企业公开。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开的信息。

以上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相关规定,后面是所谓“即时公示信息”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要求,企业应当自组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和延续情况;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这些要素:如年度报告、投资金额、变更等都可以按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