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规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房产主投资房产,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无论是以投资者的利润形式,还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本质上都是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以房地产投资或联营的,投资或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为股份投资或以房地产作为条件转让给被投资方或联营方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房地产以投资、合资方式再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被投资或合资企业使用投资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仅投资者在转让开发的房地产时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投资土地的投资者在投资土地时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和与房地产合资经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资产销售收入,应当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可见,企业对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即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财产性损益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应根据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办理其他所得税。
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凭证的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凭证,企业股权转让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验证,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评估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不动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按照《财产转移凭证》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者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凭证的征税范围”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凭证,企业股权转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