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公司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早期公司治理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2年,两位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Means写了一本关于所有制结构的书。并通过一系列咨询辅导的“治理”措施,成功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成本变成了财富。这段历史成为“公司治理”这个伟大话题的开端。

通常的公司治理是指“三会一层”(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职业经理人),即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结构。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公众公司都是公司治理的典范,如壳牌石油、沃尔玛、苹果、丰田、大众、联想、海尔、民生银行等。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于1961,于1999年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是公司治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自出版以来,它已成为全球决策者、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国际基准。在经合组织和非经合组织国家,为了改善公司治理记录,它们正在积极制定法律和规章的指导细节。金融稳定论坛已将这一标准作为衡量健全金融体系的12项基本标准之一。我国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司治理制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创立和出现的。

在近20年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吴毅达先生以现代公司治理理念为基础,在“系统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与商业律师、会计师、管理专家的无数次碰撞、讨论、总结,于2013正式提出“公司治理体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