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吸收合并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