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基金公司
看看下面网上的摘录就知道可行性不大:成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在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声誉,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具有健全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其审批。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记录公司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这部法律对他们的人员、机构、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系统以及行为准则都有特殊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章程不得违反这些要求,其中一些要求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得到体现。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业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应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的要求,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该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543.8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在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构成和信用状况关系到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质量,对基金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对其股东的要求应该更高。从国外情况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多为金融机构,有利于利用这些机构的金融业务经验、良好信誉和丰富的金融信息资源来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行为,本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限定为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具体标准由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声誉与基金运作是否规范、业绩是否优秀密切相关。因此,应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数量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同时,由于基金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需要有完善的安全设施来保证其业务和财产的安全。因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其具体要求应当符合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6.有健全的内部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应当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流程规范、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完整的制度。,从而加强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本法其他条款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也适用。例如,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与其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因此,拟设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股,因此基金托管人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此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补充或者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也应当符合这些条件。二。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基金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着向社会公众募集的大量资金,从事高风险的证券投资活动,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它的运作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它的设立也应该得到严格的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来自:上海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