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法律分析: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至少为3人,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比例应达到1/2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保荐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