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对方全责,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对方拒绝支付不足部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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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事故车辆投保,可以将事故车辆的车主、司机、保险公司一并起诉;
2.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