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

负责审计公司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进行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进行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2.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